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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慈善物资中心基金章程
基金编号:
简要介绍:湖北省慈善物资中心阳光慈善基金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规范全称为“湖北省慈善物资中心XX基金”,规范简称为“阳光慈善基金”, 系 向湖
成立时间:202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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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湖北省慈善物资中心阳光慈善基金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规范全称为“湖北省慈善物资中心XX基金”,规范简称为“阳光慈善基金”, 系 向湖北省慈善物资中心捐赠 万元人民币设立的一支专项冠名基金。
第二条 本基金是湖北省阳光慈善物资中心内设基金,所有权为湖北省阳光慈善物资中心。“湖北省阳光慈善物资中心XX基金管理委员会”系湖北省阳光慈善物资中心报湖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设立的分支机构,具体负责该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本基金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湖北省阳光慈善物资中心章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以湖北省阳光慈善物资中心名义筹募慈善资金,开展助孤、济困、改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等活动,使社会弱势群体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第四条 本基金接受 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基金管理委员会项目办公室设在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国际广场A座1601。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设立阳光慈善XX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下设项目管理办公室。重要事务由管理委员会商定,日常工作由项目管理办公室办理。
第七条 湖北慈善阳光慈善基金管理委员会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及成员6人。主任由湖北省阳光慈善物资中心执行会长董玉霞担任;爱心人士 担任副主任, 担任项目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为该基金财务人员,湖北省阳光慈善物资中心宣传募集部主任 为成员。
第八条 湖北慈善阳光慈善基金管理委员会的重要工作由办公会议决定,办公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会议主要研究:年度(半年)募集、救助计划;检查研究阳光慈善基金运作过程中的重大管理问题和重大救助行动;研究决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调整;研究阳光慈善基金工作经费的使用计划。基金管理委员会委托董玉霞主任主持日常工作。
第九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项目管理办公室须选派精通社会工作业务、肯奉献的工作人员从事此项工作。
第十条 向本基金捐赠十万元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参与或派代表参与阳光慈善XX基金管理委员会,但本人需要提交书面申请,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会议研究后,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三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
第十一条 本基金经费来源:
(一) 捐赠;
(二)阳光慈善XX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湖北省阳光慈善物资中心授权向社会募集的资金;
(三)阳光慈善XX基金管理委员会接收的社会捐赠;
(四)其他符合湖北省阳光慈善物资中心章程的合法来源。
第十二条 本基金行政经费来源:
(一)爱心人士、企业指定捐赠给该基金的工作经费;
(二)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按该基金年度使用数的10%从善款中列支。
第十三条 本基金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为该基金的义务工作者,不得从该基金获取任何利益或报酬。
第十四条 本基金经实行独立核算。省阳光慈善物资中心为该项基金设立专帐,在财务管理制度上严格遵守湖北省阳光慈善物资中心的财务管理规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本基金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本基金实行专款专用,用于资助符合本基金宗旨的活动和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本基金的受助对象为独立法人的,应出具正式收据;受助对象为一般特困群众的,应写规范的收条,有条件的情况下应附身份证复印件备查,无条件复印的,应在收据上注明受助人身份证号码。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每半年向湖北慈善阳光慈善基金管理委员会汇报基金运行情况,包括基金的募集情况、使用情况,管理办法的执行落实情况等,并形成书面意见,向湖北省阳光慈善物资中心报告。
第四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十九条 本基金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基金管理委员会或基金发起人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条 本基金终止动议须报湖北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终止前,须在湖北省阳光慈善物资中心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经湖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阳光慈善物资中心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省阳光慈善物资中心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湖北省阳光慈善物资中心。
第二十五条 对本基金章程的修改,须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研究同意。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湖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成立湖北省阳光慈善物资中心阳光慈善基金管理委员会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