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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光慈善中心章程

            湖北省阳光慈善物资中心
            章  程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湖北省阳光慈善物资中心。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最大限度地发挥慈善扶危济困、乡村振兴、赈灾救灾、助孤、助残、助困、助学、关爱一老一小的作用,更好的服务社会弱势群体,为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北省民政厅。本单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单位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单位召开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单位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单位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本单位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武汉市武昌区首义路115号楚民大厦八楼 。
            第八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董玉霞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500000元; 出资者:董玉霞 (金额:500000);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接收社会捐赠款物,开展公开募捐款物活动,管理、使用、分配捐赠给本中心捐赠款物;开展乡村振兴、扶危济困、助孤、助残、助困、助学、赈灾等活动;在慈善领域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义拍义卖、公益创投、孵化培育、人员培训、慈善投资、慈善信托、项目指导等其他社会慈善公益事业。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4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会成员为3-25人;理事任期3年或4年] 
            第十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 主任 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 副主任 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六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 主任 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点击添加新的输入栏] 本单位 主任 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设立 监事 ,其成员为2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 主任 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 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 主任 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 主任 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董玉霞。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本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未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理事和监事不得从本单位获取报酬。
            第二十九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本单位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转给宗旨、性质相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5年7月2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账户信息

            湖北省阳光慈善物资中心

            账户名:湖北省阳光慈善物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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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瑜路889号光谷国际广场A座16楼1601
            (物资接收站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1039号(光谷体育馆旁华城花园) 电话027—86659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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